[105班]資訊素養與倫理CH7 Q & A -- 網路交友停、看、聽
根據今日上課的內容,以投影片中例子中娜娜與網友的對話:
(1)狀況劇中的娜娜犯了哪些錯誤使她身陷危險?
(2)如過你是娜娜你會怎麼做讓自己遠離危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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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臺北市立陽明高中資訊科技概論網誌★
臺北市立陽明高中
資訊科技概論教師
根據今日上課的內容,以投影片中例子中娜娜與網友的對話:
(1)狀況劇中的娜娜犯了哪些錯誤使她身陷危險?
(2)如過你是娜娜你會怎麼做讓自己遠離危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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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被歸類為廣義的不當資訊者,在TANet 上可能產生的類型大致上可歸類如下:
(1)網路色情:包括張貼色圖片,或提供空間供不特定使用者張貼,販賣色情光碟或錄影帶,散佈或討論交易訊息等資訊。
(2)煽惑他人犯罪:一般認為軍火教父案(台北地方法院,民87)、無政府文件集案(台北地方法院,民88)屬於此類不資訊;另有媒介國外合法賭博網站的類型,亦屬煽惑他人犯罪的一種。
(3)侵犯著作權:販賣或散佈盜版程式、圖片、電影、唱片或mp3。
(4)販賣違禁物:以網為媒介,販賣FM2、搖頭丸等禁藥,或RU486 之類需醫生處方的藥品。
(5)妨礙名譽: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,或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,或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、一夜情人,或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等。
(6)侵犯個人隱私:87 年4 月刑事局所查獲的網路販賣公司負責人、高消費人口、汽車擁有人、信用卡持有人及E-MAIL 等個人私密資料;及同年11 月網路販賣1,500 萬筆選舉人名冊案例,所販賣的資料皆屬個人資料,販賣這些資料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、19條及33 條的規定。
(7)散佈足以使人反感、噁心或驚懼的資訊:如散佈屍體、車禍現場、合成靈異或暴力、血腥的照片、影片等。此為不當資訊中唯一並非構成犯罪的行為,但該等資訊對於未成年人,甚至成年人而言,均足以構成不良影響。
然而,廣義的不當資訊,實乃包含網路犯罪行為的一些觸犯刑法的違法資訊,與雖不致觸犯刑法卻有害於兒童及少年人格開展的不當資訊。而狹義的不當資訊,應該排除所謂的違法資訊,且不包括現行的一些網路犯罪行為。 (閱讀全文)